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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歐普照明關于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歐普照明 

    證券代碼: 603515 證券簡稱:歐普照明 公告編號: 2018-013

    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股權激勵權益授予日 : 2018 年 3 月 9 日 。

    股票期權首次授予數量: 484.98 萬份。

    限制性股票授予數量: 217.14 萬股。

    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公司 ” ) 2018 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

    股票激勵計劃(以下簡稱 “股權激勵計劃” )規定的股票期權與限制性

    股票授予條件已經成就,根據 2018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授權,公司

    于 2018 年 3 月 9 日召開的第二屆董事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關

    于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的議案》,股票期權與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日為 2018 年 3 月 9 日。現將有關事項說明如下:

    一、 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況

    (一)本次權益授予已履行的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況

    1、 2018 年 2 月 8 日,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 >及其摘要的議案》 、《關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議案》、 《關于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有關事宜的議案》。 關聯董事回避表決, 公司獨立董事發表了 同意的獨立意見。

    公司第二屆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 >及其摘要的議案》、《關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議案》。

    2、 2018 年 2 月 13 日起至 2018 年 2 月 22 日 ,公司對激勵對象名單在公司內部進行了公示,公示期滿后,監事會對股權激勵計劃授予激勵對象名單進行了核查并對公示情況進行了說明。

    3、 2018 年 3 月 1 日,公司 2018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并通過了《關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 >及其摘要的議案》、《關于<2018 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辦法>的議案》、《關于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有關事宜的議案》。公司對內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公告前 6 個月內買賣公司股票的情況進行自查, 未發現內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公司本激勵計劃有關內幕信息進行股票買賣的行為或泄露本次激勵計劃有關內幕信息的情形。公司實施股票期權及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獲得批準,董事會被授權確定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勵對象符合條件時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及限制性股票并辦理授予股票期權及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 2018 年 3 月 9 日,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和第二屆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的議案》。關聯董事回避表決, 公司獨立董事對此發表了獨立意見,認為激勵對象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確定的授予日符合相關規定。

    (二)董事會關于符合授予條件的說明

    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 (草案) 》等有關規定,同時滿足下列授予條件時,公司董事會可根據股東大會的授權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發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3)上市后最近 36 個月內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利潤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

    5)中國證監會認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其他情形。

    2、激勵對象未發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 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最近 12 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3)最近 12 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公司董事會認為公司和本次股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已符合 2018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規定的各項授予條件。

    (三)股票期權首次授予的具體情況

    3、授予人數: 278 人

    4、行權價格: 43.79 元/份。

    6、激勵計劃的有效期、鎖定期和行權安排或解鎖安排情況

    ( 1 ) 有效期: 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權的有效期為自股票期權授予日起 7 年。

    (2) 等待期: 不低于 12 個月,等待期為股票期權授予后至股票期權可行權日之間的時間,在等待期內不可以行權。

    (3)行權安排: 授予的股票期權自授予日起滿 12 個月后可以開始行權,可行權日必須為交易日。在可行權日內,若達到本計劃規定的行權條件,激勵對象應在股票期權授予日起滿 12 個月后的未來 72 個月內分 6 期行權。授予股票期權行權期及各期行權時間安排如表所示:

    行權期 行權時間 可行權數量占獲授期

    第一個行權期 自授予日起12個月后的首個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個

    月內的最后一個交易日當日止 1/6

    第二個行權期 自授予日起24個月后的首個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個

    月內的最后一個交易日當日止 1/6

    第三個行權期 自授予日起36個月后的首個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個

    月內的最后一個交易日當日止 1/6

    第四個行權期 自授予日起48個月后的首個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60個

    月內的最后一個交易日當日止 1/6

    第五個行權期 自授予日起60個月后的首個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72個

    月內的最后一個交易日當日止 1/6

    第六個行權期 自授予日起72個月后的首個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84個

    月內的最后一個交易日當日止 1/6

    (4)股票期權行權條件

    1 )公司業績考核要求

    本計劃授予的股票期權,在行權期的 6 個會計年度中,分年度進行績效考核 并行權,以達到績效考核目標作為激勵對象的行權條件。

    授予股票期權的各年度績效考核目標如下表所示:

    行權期 業績考核目標

    第一個行權期 以 2017 年凈利潤為基數, 2018年凈利潤增長率不低于 20% ;

    第二個行權期 以 2017 年凈利潤為基數, 2019年凈利潤增長率不低于 44% ;

    第三個行權期 以 2017 年凈利潤為基數, 2020年凈利潤增長率不低于 73% ;

    第四個行權期 以 2017 年凈利潤為基數, 2021年凈利潤增長率不低于 108% ;

    第五個行權期 以 2017 年凈利潤為基數, 2022年凈利潤增長率不低于 149% ;

    第六個行權期 以 2017 年凈利潤為基數, 2023年凈利潤增長率不低于 199% 。

    上述 “凈利潤” 、 “凈利潤增長率” 以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未扣除非經常 性損益的凈利潤為計量依據。

    2)個人業績考核要求

    根據公司制定的考核辦法,目前對個人績效考核包括部門業績和個人業績。 若激勵對象所在部門業績達標且個人表現合格,則上一年度激勵對象個人績效考 核合格;若激勵對象上一年度部門績效考核不合格,則上一年度激勵對象個人績效考核不合格;若所在部門上一年度業績達標但個人業績表現不合格,則上一年度激勵對象個人績效考核不合格。激勵對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績效考核合格,當年度股票期權的可行權額度才可按照個人可行權比例行權,未行權部分由公司統一注銷。激勵對象在上一年度績效考核不合格,則當年度股票期權的可行權額度不可行權,股票期權由公司統一注銷。

    預留部分的考核要求同首次授予的考核要求。

    (5)授予的股票期權在各激勵對象間的分配情況如下表所示:

    姓名 職務 授予的股票期權數 占本計劃擬授予股 占授予時總股

    量(萬份) 票期權總數的比例 本的比例

    (四)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體情況

    3、授予人數: 148 人

    4、行權價格: 每股 21.90 元或 26.28 元,其中,按照每股 21.90 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數量為 162.54 萬股,按照每股 26.28 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數量為 54.60萬股。

    6、激勵計劃的有效期、鎖定期和行權安排或解鎖安排情況

    ( 1 )有效期:本計劃的有效期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鎖或回購注銷完畢之日止。本激勵計劃的有效期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7年。

    (2)鎖定期:本激勵計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 個月內為鎖定期。如監管部門對鎖定期有額外規定,從其規定。激勵對象因獲授的尚未解鎖的 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息、派發股票紅利、股票拆細等股份和紅利同時按本激勵計劃進行鎖定。

    解鎖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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