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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歐普照明 

    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本次會議是否有否決議案:無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一)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2018年3月1日

    (二)股東大會召開的地點:上海市閔行區吳中路1799號萬象城V3棟一樓多功能廳會議室

    (三)出席會議的普通股股東和恢復表決權的優先股股東及其持有股份情況:

    (四)表決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大會主持情況等。

    本次股東大會由公司董事會召集,會議由公司董事長王耀海先生主持,會議采用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表決方式,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決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五)公司董事、監事和董事會秘書的出席情況

    1、公司在任董事9人,親自出席4人,董事丁龍先生、齊曉明先生及獨立董事林良琦先生、黃鈺昌先生、劉家雍先生因工作原因無法出席本次會議;

    2、公司在任監事5人,出席4人,監事徐偉先生因工作原因無法出席本次會議;

    3、公司財務總監兼董事會秘書韓宜權先生出席了本次會議;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本次會議。

    (一)非累積投票議案

    1、議案名稱:關于《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

    2、議案名稱:關于《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議案

    3、議案名稱:關于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公司2018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有關事宜的議案

    (二)涉及重大事項,5%以下股東的表決情況

    (三)關于議案表決的有關情況說明

    本次會議審議的《關于<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關于<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議案、《關于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公司2018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有關事宜的議案》為特別決議議案,由出席會議的股東(包含股東的代理人)所持有效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1、本次股東大會見證的律師事務所:通力律師事務所

    律師:李仲英、孔非凡

    2、律師見證結論意見:

    通力律師事務所認為: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上述出席本次會議人員資格、本次會議召集人資格均合法、有效;本次會議的表決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會議的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1、經與會董事和記錄人簽字確認并加蓋董事會印章的股東大會決議;

    2、經見證的律師事務所主任簽字并加蓋公章的法律意見書。

    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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