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關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
激勵對象名單審核及公示情況的說明
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 “公司 ” )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管理辦法》 ”)的相關規定,對《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以下簡稱“《激勵計劃》”)中確定的首次授予的激勵對象在公司內部進行了公示。 根據《管理辦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監事會結合公示情況對激勵對象人員名單進行了核查,相關公示情況及核查情況如下:
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13 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http://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體 《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中國證券報》上公告了 《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以下簡稱“《激勵對象名單》”); 并于 2018 年 2 月 13 日在公司內部辦公系統對上述激勵對象進行公示,公示期自 2018 年 2 月 13 日起至 2018 年 2月 22 日止,共計 10 天。 截至公示期滿, 公司監事會未收到任何員工對本次激勵對象提出的異議。
根據 《管理辦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對擬首次授予的激勵對象的公示情況并結合監事會的核查結果,監事會發表核查意見如下:
1、《激勵對象名單》與《激勵計劃》所確定的激勵對象范圍相符,為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骨干。
2、 列入《激勵對象名單》的人員具備《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任職資格。
3、激勵對象不存在 《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不得成為激勵對象的情形:
( 1 ) 最近 12 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 最近 12 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3)最近 12 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5) 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 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4、列入本次《激勵對象名單》的人員符合《管理辦法》等文件規定的激勵對象條件,符合《激勵計劃》規定的激勵對象條件。
5、本次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不包括公司獨立董事和監事,以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激勵對象未同時參加其他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
7、激勵對象不存在被禁止參與股權激勵計劃的其他情形。
綜上, 監事會認為, 列入本次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均符合相關法律、 法規及規范性文件所規定的條件, 符合 《激勵計劃》規定的激勵對象條件,其作為本次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對象的主體資格合法、有效。
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二〇一八年二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