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加盟網
    品牌加盟網
    品牌加盟網 > 加盟資訊 > 603515:歐普照明2016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

    603515:歐普照明2016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

    歐普照明 

    證券代碼:603515 證券簡稱:歐普照明 公告編號:2017-019 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現金紅利0.3元 相關日期 股份類別 股權登記日 最后交易日 除權(息)日 現金紅利發放日 A股 2017/6/20 - 2017/6/21 2017/6/21 差異化分紅送轉:否 一、 通過分配方案的股東大會屆次和日期 本次利潤分配方案經公司2017年5月17日的2016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二、 分配方案 1. 發放年度:2016年年度 2. 分派對象: 截至股權登記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潤分配以方案實施前的公司總股本 579,479,104股為基數,每股派發 現金紅利0.3元(含稅),共計派發現金紅利173,843,731.20元。 三、 相關日期 股份類別 股權登記日 最后交易日 除權(息)日 現金紅利發放日 A股 2017/6/20 - 2017/6/21 2017/6/21 四、 分配實施辦法 1. 實施辦法 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紅利委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記在冊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于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后再進行派發。 2. 自行發放對象 有限售條件流通股股東的現金紅利均由本公司直接發放。 3. 扣稅說明 (1)對于持有本公司無限售條件流通股A 股股票的自然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 金,根據《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 號)和《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的有關規定,股東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時間)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公司在派發現金紅利時暫不扣繳所得稅,每股派發現金紅利為人民幣0.3元, 待股東在股權登記日后轉讓股票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實際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由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具體實際稅負為:股東的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 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 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 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條件流通股A股股票的自然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 根據《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有關規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紅利,按照該通知規定計算納稅,持股時間自解禁日起計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紅利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扣稅后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27元。 (3)對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由本公司根據《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的規定,按照10%的稅率統一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股息0.27元人民幣。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定在取得股息、紅利后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4)對于香港聯交所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本公司股票,其現金紅利將由本公司通過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義持有人(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賬戶以人民幣派發,扣稅根據《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 號)執行,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0.27元。對于香港投資者中屬于其他國家稅收居民且其所在國與中國簽訂的稅收協定規定股息紅利所得稅率低于10%的,企業或個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繳義務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按已征稅款和根據稅收協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款的差額予以退稅。 (5)對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機構投資者和法人股東,本公司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由納稅人按稅法規定自行判斷是否應在當地繳納企業所得稅,每股派發現金紅利為人民幣0.3元。 五、 有關咨詢辦法 對于權益分派事項有任何疑問的,請按照以下聯系方式進行咨詢: 聯系部門: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辦公室 聯系電話:021-38550000(轉6720) 聯系地址:上海市閔行區吳中路1799號萬象城V3棟 郵政編碼:201103 特此公告。 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7年6月15日

    • 評論文章
    • 加盟咨詢
    對此頁面內容評分及收藏
    評分:
    微博:
    相關資訊
    最新資訊
    圖文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