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實際使用情況專項報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以及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等規定,現將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歐普照明”或“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募集資金存放及實際使用情況專項說明如下:
一、募集資金基本情況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出具的《關于核準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批復》(證監許可﹝2016﹞1658\u00A0號)核準,公司向社會公眾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A\u00A0股)股票5,800萬股,每股面值人民幣1.00元,每股發行價格為人民幣14.94元,募集資金總額為86,652.00萬元,扣除發行費用5,584.41萬元后,實際募集資金凈額為81,067.59萬元。上述款項已于2016年8月15日全部到賬。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簡稱“立信會計師事務所”)于2016年8月16日對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到位情況進行了審驗,并出具了“信會師報字[2016]第310714\u00A0號”《驗資報告》。
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累計已使用募集資金人民幣65,139.40萬元,理財金額14,500.00萬元,產生理財收益及利息收入492.83萬元,手續費用0.62萬元,剩余募集資金余額人民幣1,920.40萬元。
二、募集資金管理情況
(一)募集資金的管理情況
公司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制定了《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規定了募集資金的存放、募集資金的使用管理、募集資金投資項目變更等情況。公司已開立了募集資金專用賬戶。所有募集資金項目資金的支出,均按照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履行資金使用審批手續,以保證專款專用。凡涉及募集資金的支出由具體使用部門或單位按照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提出募集資金使用申請,經該部門主管領導簽字后,報財務負責人審核,并由總經理簽字批準。超過董事會授權范圍的,應報股東大會審批。
公司和保薦機構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證券”)于2016年8月19日分別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閔行支行、渣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簽訂了《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同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蘇州歐普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州歐普”)與中信證券、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行簽訂了《募集資金專戶存儲四方監管協議》(前述《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募集資金專戶存儲四方監管協議》以下統稱“《監管協議》”),監管協議的履行情況正常。
(二)募集資金專戶存儲情況
募集資金已由公司保薦機構中信證券于2016年8月15日匯入公司開立的募集資金專戶中。
截止2016年12月31日募集資金余額存放情況:
三、本年度募集資金的實際使用情況
本年內,本公司募集資金實際使用及結余情況如下:
(一)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資金使用情況
公司嚴格按照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使用募集資金,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實際使用募集資金人民幣65,139.40萬元,具體情況詳見附表1《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對照表》。
(二)募投項目先期投入及置換情況
為順利推進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在此次募集資金到賬前,公司已以自籌資金預先投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截止2016年8月15日,公司以自籌資金預先投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具體情況如下:
2016年11月24日,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使用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募投項目的自籌資金的議案》,同意公司使用共計46,828.85萬元募集資金置換上述已預先投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自籌資金。
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對公司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際使用自籌資金情況進行了專項審核,并出具了信會師報字[2016]第310916號《關于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籌資金預先投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鑒證報告》。
公司保薦機構中信證券對公司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自籌資金情況進行了核查,并出具了《關于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資金置換前期已投入自籌資金的核查意見》,出具了無異議意見。
獨立董事同意公司以募集資金人民幣46,828.85萬元置換已預先投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自籌資金。2016年11月\u00A024日,公司第二屆監事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使用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募投項目的自籌資金的議案》,并同意以共計\u00A046,828.85萬元的募集資金置換上述已預先投入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自籌資金。
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以募集資金46,828.85萬元置換預先投入自籌資金46,828.85萬元。
(三)用閑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情況
報告期內,公司不存在使用閑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情況。
(四)對閑置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投資相關產品情況
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召開第二屆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和第二屆監事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使用部分閑置募集資金購買理財產品的議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蘇州歐普在確保不影響募集資金項目建設和募集資金使用的情況下,使用總額度不超過人民幣6億元(含6億元)的閑置募集資金適時購買安全性高、流動性好的保本型理財產品,單筆理財產品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在上述額度范圍內授權公司及蘇州歐普管理層負責具體辦理實施,授權期限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一年內有效,在授權有效期內該資金額度可滾動使用。
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9月2日,公司以閑置募集資金購買了銀行理財產品6億元,2016年12月15日,贖回銀行理財產品4.8億元,2016年12月22日購買銀行理財產品0.25億元。截止2016年12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蘇州歐普使用暫時閑置募集資金購買銀行理財產品的余額為1.45億元。具體明細如下:
1、公司于2016年9月1日向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閔行支行認購了《交通銀行“蘊通財富?日增利”S款理財產品》,具體情況如下:
2、公司于2016年9月1日向渣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認購了結構性存款,具體情況如下:
3、蘇州歐普于2016年9月2日向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江蘆墟支行認購了《中銀保本理財-人民幣按期開放》理財產品,具體情況如下:
4、蘇州歐普于2016年12月22日向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江蘆墟支行認購了《中銀保本理財-人民幣按期開放》理財產品,具體情況如下:
5、蘇州歐普于2016年12月22日向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江蘆墟支行認購了《中銀保本理財-人民幣按期開放》理財產品,具體情況如下:
(五)用超募資金永久性補充流動資金或歸還銀行貸款情況
公司不存在用超募資金永久性補充流動資金或歸還銀行貸款情況。
(六)超募資金用于在建工程及新項目(包括收購資產等)情況
公司不存在超募資金用于在建工程及新項目(包括收購資產等)情況。
(七)節余募集資金使用情況
公司不存在將募投項目節余資金用于其他募投項目或非募投項目的情況。
(八)募集資金使用的其他情況
公司不存在募集資金使用的其他情況。
四、變更募投項目的資金使用情況
報告期內,本公司募投項目未發生變更。
五、募集資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問題
本公司已披露的相關信息不存在不及時、真實、準確、完整披露的情況,已使用的募集資金均投向所承諾的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不存在違規使用募集資金的重大情形。
六、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出具的鑒證報告的結論性意見。
公司2016年度《關于公司募集資金存放與實際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2012]44號)、《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2013修訂)》(上證公字[2013]13號)及相關格式指引的規定,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實反映了貴公司募集資金2016年度實際存放與使用情況。
七、保薦人對公司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所出具的專項核查報告的結論性意見。
中信證券認為,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募集資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2013年修訂)》、《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要求,對募集資金進行了專戶存放和專項使用,不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和損害股東利益的情形,不存在違規使用募集資金的情況。
我們作為公司的獨立董事,經過核查之后,我們認為《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募集資金存放和實際使用情況專項報告》,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真實、客觀地反映了2016年度公司募集資金存放與實際使用情況;公司2016年度募集資金存放和實際使用情況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證券交易所關于上市公司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的相關規定,不存在違規使用募集資金的行為,不存在改變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投向和損害股東利益的情況。
1、《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對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的專項核查報告》;
2、《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對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募集資金年度存放與使用情況鑒證報告》;
3、《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關于第二屆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附表1: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對照表
注1:“本年度投入募集資金總額”包括募集資金到賬后“本年度投入金額”及實際已置換先期投入金額。
注2:展示中心及營銷網絡建設項目和研發中心建設項目,旨在提升公司整體的管理運營能力、研發能力和競爭力,促進公司整體經營效益的提升,無法單獨核算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