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00A0\u00A0\u00A0\u00A0本報南通3月24日電\u00A0\u00A0江蘇省南通市一涂料企業擅用“雅士利”商標作為企業名稱被訴至法院。今天,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雅士利(南通)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其停止使用含有“雅士利”字號的企業名稱,在當地媒體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原告雅士利(蘇州)公司經濟損失30萬元。
\u00A0\u00A0\u00A0\u00A0雅士利涂料(蘇州)有限公司是世界著名涂料“立邦漆”集團的核心企業,專業生產“雅士利”牌環保涂料,其“雅士利”商標先后獲得蘇州市知名商標、江蘇省著名商標、中國馳名商標等權威稱號,通過廣泛宣傳和大量使用在行業內擁有較高知名度。
\u00A0\u00A0\u00A0\u00A0雅士利涂料(南通)有限公司是一家注冊在南通的港商獨資企業,主要經營涂料的研發生產、銷售。2013年11月,雅士利涂料(蘇州)有限公司發現雅士利涂料(南通)有限公司所售的涂料包裝桶上以較大字體標注企業名稱“雅士利涂料(南通)有限公司”,并在其公司網頁上標注該企業名稱。
\u00A0\u00A0\u00A0\u00A0雅士利涂料(蘇州)有限公司認為雅士利涂料(南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侵犯了其商標權、企業名稱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遂一紙訴狀將該企業告上了法庭。
\u00A0\u00A0\u00A0\u00A0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作為專業從事涂料生產和銷售的企業,應當知曉在同行業中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原告企業及商標“雅士利”,但被告在申請登記注冊企業名稱時,仍將“雅士利”作為其企業名稱中識別不同市場主體核心標識的字號,且無法提供其使用該字號的合理依據,主觀上明顯具有攀附原告企業及商標知名度的故意;客觀上也易使相關公眾對原、被告產生混淆。故被告在企業名稱中使用“雅士利”字號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因原告未能提供其因被告侵權行為遭受的損失及被告因侵權行為的獲利,法院遂根據原告企業及其商標的聲譽和知名度、被告的主觀故意、生產經營情況等侵權情節及后果酌定賠償數額,作出上述判決。(顧建兵\u00A0\u00A0王立朋)\u00A0\u00A0
\u00A0\u00A0\u00A0\u00A0后注冊人應避讓在先知名商標
\u00A0\u00A0\u00A0\u00A0據該案承辦法官陶新琴介紹,工商部門在企業注冊名稱時,只進行初步的審查,但后注冊人負有對在先知名商標、字號予以避讓的義務,尤其應當對同行業在先知名商標及字號注意區別。否則,注冊人即使能一時規避工商部門的審查,但經權利人發現投訴后,依然會為自己的侵權行為付出慘重代價。
\u00A0\u00A0\u00A0\u00A0在這起案件中,在原告企業名稱及“雅士利”商標已于全國范圍內獲得相當高知名度的情況下,被告作為同行業競爭者仍然將該商標作為自身企業名稱的核心部分,“傍名牌、搭便車”的惡意明顯,對這種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應依法予以嚴格規制,以促進市場的公平有序競爭,為知名品牌的創建、成長提供良好的法治環境。